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王塏証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,578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41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王塏証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 下同)1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33,578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15.41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