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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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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許辰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77,058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2,837元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聲請人依前開函文 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 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 此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 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 聲請人於109年3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65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 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(月調)加4.94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6.52%】。上開 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 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取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。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次查相對人曾申請三次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展延,自110年4月12 日至110年10月12日止、自111年6月12日至111年12月12日止 及自111年12月12日至112年6月12日止,共計18期本息緩繳 ,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, 現相對人所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自當請求寬緩期間 已核算未償付之利息,共計42,837元整。 ㈣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12日,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,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之約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,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欠款477,05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6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7058元 許辰維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2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824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2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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