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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宥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志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許志義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經查,票據號碼:CH497229號本票金額經塗改,為無效票據 ,故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3,780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。 三、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53,78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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