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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曾翊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請求標的本金新臺幣134,599元,有約定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,或具狀更正聲 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25計算利息。(經查,聲請狀所附 借據暨約定書所載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4.25)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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