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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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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佳寧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,93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林佳寧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 :新臺幣197,743元整。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用卡須知第三條 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利 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,188元整 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197,7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。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1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743元 林佳寧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自第10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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