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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乙○○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不可省略),並重新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乙○○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為未成年人, 惟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楊子 霆之簽章,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會員合約書經其另一法定 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湯淑君之允許、承認上開合約書之釋明 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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