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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 上列聲請人與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、白善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本案債權人究係「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」或「林泳 伶」?如債權人為「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」,應於債權人 欄記載「債權人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林泳伶 」,請具狀更正之。 二、請陳明本案債務人究係「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」或「白善任 」或兩者皆是?如債務人為「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」,應於 債務人欄記載「債務人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白 善任」,請具狀更正之;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白善任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「債務人白 善任於民國112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8,300元... 」,惟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為帳款明細,標題記載鑫東揚5.6. 7.8.9月帳款明細,品名記載粗工、夾子車等,顯與上開請 求原因及事實不符,惠請提出債權人陳報借款事實之債權釋 明文件到院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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