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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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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品騰 陳佳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7,672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品騰邀同債務人陳佳妍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7,672元整,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 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品騰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 討未果,債務人陳佳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,672元 陳佳妍、陳品騰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5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,672元 陳佳妍、陳品騰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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