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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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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芊螢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1,51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11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%計算,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184,7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3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4%計算,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81,8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4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4%計算,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484,9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61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 002 新臺幣81829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4 003 新臺幣484925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4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61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1829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 003 新臺幣484925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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