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林玉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6,2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 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3,600元); 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15,86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經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 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5,600元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