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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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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淙勛即楊春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,202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98,807元整,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,合 先敘明。 ㈡債務人楊春海於00年0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案外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 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㈢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,202元整未為清償(消 費款98,807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69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98,807元自113年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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