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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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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0,2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 定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28,646元正 未給付,其中28,097元為本金;549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 息。 ㈡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40,000元,約 定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616,486元正未 給付,其中590,965元為本金;25,521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 利息。 ㈢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 定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111,413元正未 給付,其中111,316元為本金;97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 。 ㈣債務人林艾於民國111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 定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123,704元正未給 付,其中122,896元為本金;808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3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97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90965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1316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2896元 林艾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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