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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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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彗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3,94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洪彗慈於民國11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6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144,450元正 未給付,其中142,668元為本金;1,782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 利息。 ㈡債務人洪彗慈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2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373,3 13元正未給付,其中370,204元為本金;3,109元為利息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 所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洪彗慈於民國111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1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436,177元正 未給付,其中433,293元為本金;2,884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 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668元 洪彗慈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0204元 洪彗慈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2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33293元 洪彗慈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54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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