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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聲請人與蘇仕文即蘇姚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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