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
上列聲請人與蘇仕文即蘇姚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