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
上列聲請人與葉心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366,251元,及得自民國93年2月6日
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(例如:對帳單、帳務明
細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