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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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代 理 人 詹皓鈞
債 務 人 郭哲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,47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