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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凱、李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契約書第11條,兩造約定乙方依第(八) 款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,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甲方後,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四維全 部到期之效力:(八)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時,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文凱、李春蘭之最新戶籍地址「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街000號五樓之2」為債權催告通知,並提 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 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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