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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紀宥希 上列聲請人與李旻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08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及計算式。(經查,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從得 知對話相對人為李旻鴻)(請將各筆借款日期、金額、約定 清償日、是否部分清償等逐一列計,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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