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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與魏紹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7,695元,及得按本 金新臺幣4,695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(例如:對帳單 、帳務明細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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