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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林松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金管會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, 就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,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 金時,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(一)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 收,及符合衡平原則。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。( 四)持卡人「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」逾新臺幣1,000元者,發 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 臺幣300元、400元及500元。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 本令不符者,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。故依上開規定 ,本件信用卡違約金之請求,於100年3月31日以前可依約定 條款收取,惟自100年4月1日以後應受上開規範之限制,故 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、、之違約金請求聲明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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