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與莊佳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重新確認是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「14.000000000000000」
向債務人請求利率;若否,請具狀更正請求利息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