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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張綺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 加速條款)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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