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郭陳月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郭陳月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