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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潘昭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 號」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 本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 因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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