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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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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周辛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,2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周辛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同 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2月4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 ⒈消費本金:49,912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⒉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利 息計算:2,012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⒊逾期費用: 3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。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1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12元 周辛如 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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