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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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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嘉欽 債 務 人 白玉玲即李宜囷之繼承人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43,700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。 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83,335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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