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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能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兩造約定每月(期)清償本息新台幣15,226元,共120 期,故請陳明契約起訖日(即相對人應自何時開始清償、最 後一期清償日期)、相對人已清償期數及本金已屆清償期未 清償數額,或提出兩造約定一期未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之釋 明文件。 二、請提出得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。 三、若相對人已清償部分本金,則請提出得以新台幣100萬元計 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之本金數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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