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嘉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,574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.31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 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貸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查卷附 借款契約書第3條,兩造約定: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丙方( 即債權人)三個月定儲指數利率指數1.37%,加碼11.51%, 即以年息12.88%(機動)計息。若借款利息採機動計息方式計 算者,立約人同意隨丙方(即債權人)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 動而調整。又債權人所公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,於本件起 息日(即111年5月16日)為0.8%,加碼11.51%後,利息應按週 年利率12.31%計算。故債權人請求逾按週年利率12.31%計算 利息之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