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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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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宇紘即謝艾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,09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6年8月向債權 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9.21計算,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,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。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向債權 人借款31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1.21計算,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 88,4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9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43元 謝艾良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.21 002 新臺幣46596 元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.21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43元 謝艾良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6596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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