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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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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世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,558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,5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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