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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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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秋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,409元,及自民國95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99計算之利息,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,有關借款期限 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債務人黃秋霞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次查,依約定書 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 期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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