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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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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裕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,206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35,997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2日、110年7月2日、110年7月12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 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 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 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39,206元 ,其中本金新臺幣35,99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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