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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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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俊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利息新臺幣172,330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林俊宏於民國88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,000元 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,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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