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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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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王慶豊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王淑華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王淑茹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王淑鈴即王林美好之繼承人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2,070元,及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另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王林美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 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 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。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萬進、王慶豊、王淑華、王淑茹、王 淑鈴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王萬進於民國99年2月21日死 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。 是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王萬進給付之部分,於 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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