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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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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黃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發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 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「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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