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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文雄、胡翠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及本金均為新臺幣2,489,536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(例如:對帳單、帳務明細)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莊文雄為受輔助宣告人,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 住所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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