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童宇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