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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巫愛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巫愛屏發支付命令,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憑,其住居所不明,相關文書、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 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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