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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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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余義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,031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 其中專案補貼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25,374元(含前約專案 補貼3,017元、終端設備補貼款20,344元、電信優惠補貼款2 ,013元),惟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,上開門號僅約定終端 設備補貼款最多得收取14,000元,電信優惠補貼款最多得收 取每月250元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提 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,債權人已於 113年1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,雖債權人於113年2月17日補正 到院,然仍未提出其他得向債務人請求前約專案補貼款3,01 7元及逾14,000元終端設備補貼款之釋明文件。則債權人請 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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