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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朱登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秀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,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之依據即本票6紙,業經本 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確定,聲請人得逕持該裁 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故請陳明為 何有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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