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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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
債 務 人 余嘉琦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嘉琦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嘉琦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,聲請人
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
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
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