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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方英珠、廖幼女、張育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張育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為110年3月30日或已向相對人定 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。 四、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」計算利 息。(按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:「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 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」) 五、承三、四,如無法提出三之釋明文件,是否更正聲明為「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,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」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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