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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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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方子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,640元,及其中新臺幣118 ,96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方子翎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核 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 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 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迄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5,640元整未為清償(手 續費2,600元整、消費款43,137元整、預借現金32,499元整 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3,33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372 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 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 118,968元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 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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