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劉印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3,8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 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 文規定,於金融機構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 ㈡相對人劉印純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2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90萬元整予相對 人劉印純,貸款期間七年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 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3.88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5.46%】 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 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次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 細,聲請人自撥款後至112年11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 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 ㈢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14日,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,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繳款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 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 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753,87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遲延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1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3873元 劉印純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.46 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.552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.46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