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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勝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楊勝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 陳報其住所。 三、經查,聲請狀所附之退票理由單不清晰,故請提出清晰可辨 識之退票理由單(若影印不清晰,請提出正本),或得請求相 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83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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