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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得請求以本金新台幣32,3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 件,或更正本金為新台幣30,858元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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