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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詩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及提出陳詩堃之最新戶籍謄本,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 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 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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