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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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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瓊君 一、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,719元,及其中新臺幣137,3 40元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4.99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周瓊君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 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迄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2,719元整未為清償(手 續費3,459元整、消費款91,218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46,12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62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37,340元自113年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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