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雅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183,024元,及自民國112年 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1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魏雅文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,30 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 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