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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温卓勳 上列聲請人與楊惟庭即楊惟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兩造簽立之約定書僅約定「甲方(即債務人)負擔部分『 稅金、月付金、罰單、停車費、ETC』...」,惟就汽車維修 費用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,惠請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42,855元之依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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